课外补充资料 民事权利 一、物权 1.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 处分的权利。 共有,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 ①按份共有,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确定的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 享权利、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②共同共有,指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2.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 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 立的物权。担保物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担保物可以是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是第 三人的财产。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1)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 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A.土地所有权; B.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 外; C.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 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D.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E.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 1 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该动产或权利证书上载明的财产权 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3)留置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 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发生依据主要包括: 1.合同 合同又被称为契约,它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在债的发生依据中,合同是最为常见和最为重要的。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 为,以及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如果一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受有损失的一方享有请求返还其利益的 权利,获得利益的一方负有返还利益的义务。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 为。 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管理人享有请求偿还因管理或服务所支 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承担适当管理、通知以及报告与计算的义务;本人负有偿付该费用的 义务。 “必要费用”包括管理人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 实际损失 2 三、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 利,是财产权的对称。 1.人格权 人格权,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 与其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1)生命权: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 (2)健康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致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 的人格权。 (3)身体权: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并保护 自己的身体不受他人违法侵犯的权利。 (4)姓名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如干 涉、盗用的权利。 (5)名称权: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其名称并排除他人非 法干涉的权利。 (6)肖像权:自然人依法制作、使用自己的肖像,以此享受一定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 侵害的权利。即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7)名誉权:自然人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 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8)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隐私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人格权。 (9)荣誉权: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光荣称号 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2.身份权 身份权,指自然人因特定身份所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1)亲权: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方面的管理和保护的权利。 (2)亲属权: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间 的身份权。 (3)配偶权: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妻身份所互享的民事 权利。 3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 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 一、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当 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2.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债权人过错、合理损耗 。 二、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监护人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 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 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职务侵权责任 一般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安全保障义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 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物件致损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 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5.产品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 4 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 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 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6.污染环境责任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 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 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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