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 青岛市市南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文件 南食安委〔2018〕2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南区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 法》的通知 市南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 力度,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市南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对 2015年印发的《青岛市市南区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南食 安委〔2015〕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市南区食 1 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 行。 青岛市市南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2018年11月24日 青岛市市南区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壱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 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 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 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联 合下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市南区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 办法适用于市南辖区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对 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以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 式,举报属于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 2 疗器械、化妆品在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 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结案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 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三条 青 岛市市南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 办)负责市南区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的政策制定、监督指导、资 金管理、资金审定等工作。 市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南区公安部门(以下简称有 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承担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受 理、核实、查处、反馈、奖励资金申报以及向举报人发放奖励资金 等工作。 第四条 食 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 市南区政府财政预 算,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 报下列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 (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 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 (三)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3 第六条 举报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获得相应的奖励: (一)举报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在市南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三)举报的情况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 作出刑事判决的; (五)举报的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结果的发生。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并查 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举报人提出申请 可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 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三)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 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由办理该案件的部门实 施奖励,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 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 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针对同一被举报人的同类举报事项,不重复奖 4 励。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 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 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 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 人的举报; (三)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 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举 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 奖励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 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 5 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 实基本相符。 第十条 奖励额度按以下比例执行: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实际罚没款金额的4%—6% (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实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 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实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 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二)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但举报内 容属实,可视情形给予200—2000元奖励。 (三)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药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 伪劣食品药品的地下“黑作坊”、“黑窝点”,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 报的,分别按奖励比例上限给予奖励。 (四)根据举报线索发现的违法行为最终被判定为刑事犯罪的 按照以上规定兑现的奖金低于1万的,给予1万元奖励。 每次举报奖励最低金额不低于200元,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10 万元。举报人有第十一条规定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市南区食品安全 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制。 6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 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 经市 南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研究批准,奖励金额可高于10万元,但最高不 得超过50万元: (一)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 (二)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 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三)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 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等级由有关部门认定,认定不清或难以界定者 提交区食安办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认定。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负 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 有关部门应自举 报案件结案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 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 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有关部门应对举报事实、奖励条 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填写《市南区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结案审批 表》,提出奖励意见,向区食安办申报,同时附举报记录、举报人 身份证明、收款账户、《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判决书》、罚没款 7 收据等书式材料复印件。区食安办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举报奖励申 请予以审定并于作出奖励决定15日内告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有关 部门,按程序发放奖励金,有关部门应及时向举报人发出领奖通知 第十五条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 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举报受理部门专人约定举 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必须现场 办理确认,应当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有关部门验 明身份,同时提供银行账户等信息。 第十六条 被举报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且追究刑事责任后,由原移送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进 行奖励。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 行。具备非现金支付条件的,奖励资金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 付。 第十八条 案 件已受理,违法事实确实存在,因其他原因无法做 出处罚决定的,监管部门确已制止违法行为或清除违法行为场所的 可按照本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但需向举报人书面说明做出的行 政行为及效果。领奖通知应在违法行为制止或违法行为场所清除后 20个工作日内发出。 8 第十九条 举 报人须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凭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案件查处部门申领奖金。委托他人代 领的,需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 件。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因举报人拒绝提供身份证明、 收款账户等资料造成无法支付的,视为举报人自动放弃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食 品药品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区财政资金保障,纳入 区食安办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区财政部门按照区食安办审核 意见和有关部门奖励资金支付凭据及时核拨。 第二十一条 区 食安办会同区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对奖 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举报奖励制度执行情况 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区 食安办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 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区 食安办和有关部门 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 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区 食安办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 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 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或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举 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故意 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南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南区食品安全委员 会于2015年6月30日印发的《青岛市市南区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 办法》同时废止。 青岛市市南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10 2018年1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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