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示医师证有章可循,但也要相信“医者仁心 信任为本” 日前一则《高铁救人被索要医师资格证》的报道,引起了公众质 疑。这两天也有两桩类似事情发生,则引起了众人称赞。 据浙江 24 小时报道,3 月 22 日晚,杭州市红十字医院蔡青山医 生在从衢州返回杭州的高铁途中,遇见一怀孕年轻女子晕倒,于是他 向列车工作人员表明医生身份后立马投入抢救。无独有偶,另一桩事 情发生在飞机上,据《东莞日报》报道,3 月 21 日晚杭州飞往海口的 南方航空 CZ6666 航班上,有女乘客突发不适,听到空姐广播寻找医 生后,东莞市人民医院泌尿外科医师张若愚主动站了出来。当空姐询 问张医生有没有医生证件时,张医生回答:“我没带,但我是医生, 我必须马上去看看。”该航班先后有两名乘客经过张医生诊治,病情 有所好转。后来,机组特意准备了食品送给张医生表示感谢。 同样是在旅途中,同样是乘客有恙向医生求助,为何结果全然不 同?从事件过程看,直接原因是,高铁乘务员不但要求医生出示医师 资格证,对其身份证、车票进行拍照,还要求医生写一份情况说明, 签名并留下联系方式,甚至对医生诊治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而在航 班上,空姐得知张医生未带证件的情况下,仍然引导他前往患者座位, 事后又及时表示了谢意。高铁乘务员和航班机组人员的做法不同,带 给医生、乘客以及公众的直观感受,当然也就不一样。 不过,仔细分析起来,航班机组人员的做法固然值得点赞,却也 难以指责高铁乘务员操作流程有什么大的过错。实际上,高铁乘务员 1 并不是有意针对医生,而是依据铁道部、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于 2003 年印发的《旅客列车急救药箱管理办法》的相关指引行事。 相关办法规定,“医务工作者要发扬救死扶伤和人道主义精神,到达 现场后出示证件并积极投入对患者的救治”, “医务工作者、红十字救 护员要填写简要治疗记录” 。这样的话,医生出示证件和在救治病患 后写“情况说明”,也就有章可循。 但问题在于,高铁乘务员的做法过于生硬,全程录像等做法又属 于自加戏码,也就难免受人诟病。从制度层面讲,虽然相关办法实行 多年,但许多医生对此似乎并不知情,在相关报道跟帖中,就有一些 医生现身说法,表示自己也被要求出示医师证件。这说明相关办法在 落实过程中也存在一定偏差,至少负责具体执行的高铁工作人员与参 与其中的医师群体,对有关规定的知晓率没有同步更新,导致沟通不 畅,出现歧义。 回到主题上来,无论是在高铁上救人还是在航班上为乘客诊治的 医师,他们都体现了自己的职业精神。在高铁上或者航班上广播找医 生,医生是有义务挺身而出,但不亮明身份却也未必有人知道。但我 们看到,在这两个事例中,医生都没有这么想也没有这么做。高铁上 的陈医生,航班上的张医生,并没有因为自己受到一点误解、委屈而 耽误诊治工作,可见他们都对自己的医生职业有高度认同,对医生救 死扶伤的职责有强烈的自觉意识。所谓医者仁心,莫过于此。 这也说明,信任是柔化制度刚性、消除误解的润滑剂。规定是冰 冷的,但在具体执行中,针对不同情形,却未必要如此冷冰冰地行事。 2 尤其是在高铁、航班这样的特殊场景,医生积极参与救治病患既是职 责所系,也是救死扶伤、见义勇为,值得也理应赢得人们的尊重。一 般情况下,非医学专业出身的人,这时候也不会站出来捣糨糊,毕竟 人命关天,开不得半点玩笑。医者仁心,信任为本。如果连这点信任 都没有,医生在履行职责时难免会碰上各种不必要的麻烦,而列车、 航班上的应急救治工作,也会变得格外困难。(via 人民网) 3 紧急救助他人免责需普及,才能让更多人敢于伸援手 据报道,3 月 17 日,D3563 次列车紧急广播称有旅客突发疾病, 寻找医生。正在列车上的陈医生伸出援手积极救治,随后被列车工作 人员索要医师证,并拍下照片、车票等留存,还要求陈医生写了一份 情况说明,签上名字,并留下联系方式,还拍了她的身份证。3 月 19 日,南宁客运段通过官方微博发布致歉声明,随后广西卫健委公开为 陈医生点赞。 从一些网络传播的信息和网友评论来看,很多人都对列车工作人 员全程录像,向救人医生索要身份证、医师证等行为有所不解,认为 是让好人“自证清白” 。的确,有必要强调,对于紧急情况下的施救, 本来就属于应受鼓励的善行,即便不幸造成损害,也将免除法律责任。 只有这一常识理加以普及,才能让更多人敢于在他人处于危难之时伸 出援助之手。 列车上突发疾病的病患必须得到及时抢救,而囿于高铁不能及时 靠站停驶的条件限制,乘客尤其是具有医学常识的乘客参与抢救尤为 重要。可以说,在此种情形下抢救病人属于民法领域的无因管理和紧 急救助。 无因管理主要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 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对此, 《民 法总则》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 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 4 的暂行规定》 ,医师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不属超范围执业, 即不能以此作为判定医生存在过失的理由。进一步而言,医生在紧急 情况下,在非医疗场所的救人行为,不应认定为执业行为。前者系见 义勇为、无因管理,无需对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后者其医疗行为与患 者的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之外, 医务人员不过是普通公民,此时积极参与救治危重病人,属于应受鼓 励的高尚行为,并非特定的医疗行为,也不必心有余悸。 堂堂正正的善行义举,何必担忧拍照和索证行为。相反,列车工 作人员的拍照、录像等行为,恰恰能够在发生纠纷后还原真相,还人 清白。关键是,相关部门还应强化宣传力度,让更多人知道紧急救助 无需担责这一法律常识,进而激发更多人的救人热情,免除其后顾之 忧。(via 光明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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